过去几年以来,我一直作为出版传媒公司数字业务的负责人,同时负责公司的小说纸质出版业务,这让我在政策、知识、技术、观念等几个维度,对传统出版企业数字化转型有了更深刻的认识。
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,我认为,目前制约传统出版企业数字业务开展的,既非人力缺少、领导不重视,也非无钱无版权,更不是政策资金不奖励不扶持,而是我们传统出版企业在项目的实际执行上缺位失策造成的。
一、多头管理导致无决策者,陷入多部门扯皮
传统出版发行业务,一个总编辑、一个发行总监,上边加一个分管副总,形成一个金字塔型的管理结构,就能够把传统出版包括内容引进、内容审核、签署合同、排版校对、设计排版、申请书号、印刷、发行和宣传等一条形似纵线的业务全部囊括;而且,分管副总为最终拍板者,总编辑和发行总监,负责带着团队,一个把书做出来,一个把书想办法卖掉,非常成熟的业务模式。
但数字阅读业务却不是这样。它是横线管理的,同一批版权,授权给若干数目家的在线销售平台销售。目前看来,传统出版企业,版权引入分散在出版部、版权合作部、互联网部(数字出版部),甚至做影视版权推介、游戏版权推介和有声版权推介的部门,都有权利引入内容,造成了质量和合同的良莠不齐,对外授权更是混乱不已,不说齐心合力了,连共促成功业务的都少,互相拆台掉价的更是大有人在,可以说是表面一团和气,实质一片混乱。
传统出版企业数字化转型,急需权利归一,凡是关涉数字版权的业务,归一人统管,并建立专门的团队来对内管理、内容引进和对外授权。而其他相关业务部门,对数字阅读业务只起辅助帮助作用,相关人员享受参与项目的提成或奖励即可。
二、出版物版权无法使用,合同严重不规范
因为原创方面的网络文学业务是新业务,传统出版企业往往是高薪高职力邀原创团队加盟,这是专业人做专业事,在版权方面基本不存在任何问题。存在问题的是原来的出版物数字化转型。
出版物数字化转型过程中,版权合同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问题:1、引入大量工作室作品,但每一部作品,都没有具体作者跟工作室的授权合同;2、合同中无作者身份证件扫描或复印件;3、因签入作品仓促,出版过程中作品名称屡次变更导致需要重签授权合同;4、外版书和公版书更是一片混乱,原作者授权合同缺少,翻译合作杂乱,对于已经过了出版期的公版书,甚至根本没有任何合同。5、版权权利名称不按法律规定和约定俗成,生编硬造名词。导致对外授权时,无法使用,直接的后果是,编辑团队人员得花费大量时间去补齐相关合同,更为恶化的后果是,原作者看到图书已经出版,稿费已清,其他已经授予的权利因原合同模糊不清,缺枝少叶,就拒绝补签合同,给出版企业造成巨大损失。
我曾经负责的三个出版传媒企业,在转型过程中,由我牵头起草,集齐出版、发行、互联网、有声、影视、游戏业务人员,和公司法务、律师,最终确定了涉及到公司所有版权业务的13个合同,这是我和我的团队在2013年8月到10月间做的事情。而自2013年8月以来,再无一起版权官司,所有版权,都得到了合理有效合法合规的授权和运营,为公司和作家群带来成倍的收益。
三、术业有专攻,杜绝业务部门不务正业
在实际的数字阅读业务进展过程中,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情况,比如,出版部看到数字阅读部门,一本书数字版权,就赚了一万几万,实在比他们做图书出版好多了快多了,一本书出版发行,那是一个长达6到10个月的漫长艰难过程。虽然数字阅读,回款账期也是6个月,但确实比出版和发行的成本,要低好几倍。
于是,有些编辑,甚至个别总编辑,就开始偷偷的对外出售数字版权,把一年100个品种中的20个最优品种,偷偷卖几个。这种编辑和总编辑比较短视,为了个人利益,不顾公司总体利益。数字阅读其实是一个“田忌赛马”的过程,如果把好的品类全卖掉了,剩下的一般品类和品类,就一文不值了。
数字阅读,是将整体数字版权集体赢利,以优带中,以中带劣的一个整体效果。卖出去三五本,看似赚了三五万,但却把一个几十万的业务给毁掉了。
针对这种情况,公司专门下发了通知和制度,严禁除数字阅读部门外的其他人员私卖公司数字版权作品,公司统一出口和入口,并惩罚了相关人员,清理了首作俑者,并再次明确了参与项目者的奖励,确保了参与者的利益。在惩罚的同时,也调动了出版部编辑对数字阅读部门的工作配合。
未来工作,在明令“大力发展网络文艺”的鲜明旗帜下,数字阅读作为网络文艺的核心成员,必将长上腾飞的翅膀,为我国文学文艺的发展,贡献出独特的巨大力量。具体到相关公司实际工作,我们也必将在出精品、扶正气、扬民族特色的道路上,坚强前行。
董江波网络文学评论专著《网络